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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(zhong)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國務院(yuan)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(wei)了(le)保(bao)(bao)護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,促進計算(suan)(suan)機的應用和(he)發展(zhan),保(bao)(bao)障社會主義(yi)現代化建設(she)的順利(li)進行(xing),制定本(ben)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,是指由計算機(ji)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(she)備(bei)、設(she)施(含(han)網絡)構(gou)成(cheng)的,按照一定的應用(yong)目標和規(gui)則對(dui)信息(xi)進行(xing)采集(ji)、加工(gong)、存儲、傳(chuan)輸、檢索等(deng)處理(li)的人機(ji)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保(bao)護(hu),應當保(bao)障(zhang)計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(de)和配(pei)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shi)(含網絡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,運行環境(ji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,保(bao)障(zhang)信息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,保(bao)障(zhang)計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(hui),以維護(hu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的安全(quan)保護工作,重點維護國家事務、經濟建(jian)設(she)、國防建(jian)設(she)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(yao)領域的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的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境(jing)內的(de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保護,適用本(ben)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(hu)辦(ban)法(fa),另(ling)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(an)部(bu)主管全國(gu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(bao)護工作。

  國(guo)家安全部(bu)(bu)、國(guo)家保(bao)密局和國(guo)務院(yuan)其他有關部(bu)(bu)門,在國(guo)務院(yuan)規(gui)定(ding)的職責范圍(wei)內(nei)做好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(bao)護(hu)的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(ren),不得(de)利用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從事危(wei)害國家利益、集體(ti)利益和公(gong)民合法利益的活動(dong),不得(de)危(wei)害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建設和應(ying)用(yong),應(ying)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(guo)家(jia)其(qi)他有關規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實行(xing)安(an)(an)全等級保護。安(an)(an)全等級的劃分(fen)標準(zhun)和安(an)(an)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,由公安(an)(an)部會同(tong)有關(guan)部門(men)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(fang)應當符合國家標(biao)準和國家有關(guan)定。 在(zai)計(ji)算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,不得危害計(ji)算機(ji)(ji)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(guo)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,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(shi)用(yong)單(dan)位報(bao)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(jing)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申(shen)報(bao)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(an)(an)全管理制度,負責(ze)本單位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(an)(an)全保(bao)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(shi)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(xiang)當地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(gao)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(she)會(hui)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(fang)治(zhi)研(yan)究工(gong)作,由公安部歸(gui)口(kou)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(zhi)度。具體辦法由公安(an)部(bu)會同有關(guan)部(bu)門制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關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(du)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(cha)處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(fan)罪案件(jian);

   (三)履行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(zuo)的其他監督職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(de)隱患(huan)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(wei)采取(qu)安全(quan)保護措(cuo)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(zai)緊急(ji)情(qing)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(xiang)發布專項(xiang)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(wei)反本(ben)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(gong)安機(ji)關處以警(jing)告或者停機(ji)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等級保護制(zhi)度,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國際(ji)聯網備案制(zhi)度(du)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(gui)定時間報(bao)告(gao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中發(fa)生(sheng)的案(an)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機(ji)關要求改進安全狀(zhuang)況的(de)通知后,在限期(qi)內拒不改進的(de);

  (五)有(you)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(de)其(qi)他行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不符合國家(jia)標準和(he)國家(jia)其他有關(guan)(guan)規定(ding)的,或者在(zai)計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施工(gong)危(wei)害(hai)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,由公安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會同有關(guan)(guan)單(dan)位進行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(you)寄計算機(ji)信息媒(mei)體進(jin)出境,不如實向海(hai)(hai)關(guan)申報的(de),由海(hai)(hai)關(guan)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(he)國海(hai)(hai)關(guan)法(fa)》和(he)本(ben)條例(li)以及其(qi)他有關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(de)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(ji)病毒以(yi)(yi)(yi)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(de),或者未經許可出售(shou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(an)全(quan)專用產品的(de),由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處(chu)以(yi)(yi)(yi)警(jing)告(gao)或者對個人(ren)處(chu)以(yi)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罰款、對單位處(chu)以(yi)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罰款;有違法所得(de)的(de),除予以(yi)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(yi)違法所得(de)1至(zhi)3倍(bei)的(de)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本條例(li)的規定,構成違反(fan)治安管理(li)行為的,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治安管理(li)處罰條例(li)》的有關規定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(yi)法追究(jiu)刑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(ge)人違反本條例(li)的規定,給(gei)國家(jia)、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,應當(dang)依法承(cheng)擔民(min)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(dui)公安機(ji)關依(yi)照本(ben)條例所(suo)作出的(de)具(ju)體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不服(fu)的(de),可以(yi)依(yi)法申請行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(tiao)例的(de)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,索(suo)取、收受(shou)賄賂或者有其他(ta)違法、失職行為,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(ze)任;尚(shang)不(bu)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(de),給(gei)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病毒,是指編制或(huo)者(zhe)在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程序(xu)(xu)中插入(ru)的(de)破(po)壞(huai)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功能(neng)或(huo)者(zhe)毀壞(huai)數據,影響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使用,并(bing)能(neng)自我復(fu)制的(de)一組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指令或(huo)者(zhe)程序(xu)(xu)代碼。

  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(an)全專用產(chan)品,是指用于保護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(an)全的專用硬件和軟件產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(dui)的(de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軍(jun)隊(dui)的(de)有(you)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本(ben)條(tiao)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(li)自(zi)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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