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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(yuan)令(ling)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(wei)了保(bao)護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,促進計算機(ji)的(de)應用和發展,保(bao)障社會主義(yi)現(xian)代化建(jian)設的(de)順利進行,制定本(ben)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,是指(zhi)由計算機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和配(pei)套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shi)(含網絡(luo))構成的(de),按照一(yi)定的(de)應用目標和規則(ze)對信息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(jian)索等處理(li)的(de)人機系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(de)安(an)(an)全(quan)保護(hu),應當保障計(ji)算機及其相關的(de)和(he)配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運行環境(jing)的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保障信(xin)(xin)息的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保障計(ji)算機功能的(de)正常發揮,以維(wei)護(hu)計(ji)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(de)安(an)(an)全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保護工作,重點維護國家事務、經(jing)濟建(jian)設、國防建(jian)設、尖端(duan)科學(xue)技術等重要領(ling)域的(de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和國境(jing)內的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(wei)聯網的微型計算(suan)機的安全保護辦法,另(ling)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(bu)主管(guan)全(quan)國(guo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國(guo)(guo)家安全部(bu)、國(guo)(guo)家保密(mi)局(ju)和(he)國(guo)(guo)務院其他有(you)關(guan)部(bu)門,在國(guo)(guo)務院規(gui)定的(de)職責范圍內(nei)做好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的(de)有(you)關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,不得(de)利用(yong)計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從事危(wei)害國(guo)家利益、集體利益和(he)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(dong),不得(de)危(wei)害計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(gui)和國(guo)家其他有關規(gui)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(quan)等級保(bao)(bao)護。安全(quan)等級的(de)(de)劃分(fen)標準和安全(quan)等級保(bao)(bao)護的(de)(de)具體辦法,由公(gong)安部會同(tong)有關部門制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(suan)機機房應(ying)當符合國家標(biao)準和國家有關定。 在(zai)計(ji)算(suan)機機房附近(jin)施工,不得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(lian)網的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,由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使用單(dan)位報省級以(yi)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(you)寄計算機信息媒體(ti)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(xiang)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建立健全(quan)安全(quan)管理(li)制(zhi)度,負(fu)責(ze)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保護(hu)工(gong)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中發生的案件(jian),有(you)關使用單位應當(dang)在24小時內向當(dang)地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公共(gong)安全的其他有害(hai)數據的防(fang)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專(zhuan)用產品的銷(xiao)售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(ju)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(ding)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對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(du)職權(quan)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(zuo)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違法犯罪案件(jian)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(hu)工作的(de)其他監(jian)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(guan)發(fa)現(xian)影響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隱患(huan)時(shi),應當及(ji)時(shi)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(an)全保護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(zai)緊急情(qing)況下,可(ke)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的特定事項發布專(zhuan)項通(tong)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(ben)條(tiao)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處以警告或者(zhe)停機(ji)整頓(dun):

  (一)違反(fan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等(deng)級保護制(zhi)度,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國(guo)際聯網(wang)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(bu)按照規定(ding)時(shi)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(gong)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(de)通知(zhi)后,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(de);

  (五)有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其他(ta)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不(bu)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(gui)定的(de),或者(zhe)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,由公安機(ji)關會同有關單位(wei)進行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息媒體(ti)進出(chu)境,不如實向海關申報的(de),由海關依照(zhao)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(he)國海關法(fa)(fa)》和(he)本(ben)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(fa)(fa)律、法(fa)(fa)規的(de)規定(ding)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(ru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病(bing)毒以(yi)(yi)及其他有害(hai)數據危(wei)害(hai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(de)(de)(de)(de),或者未(wei)經許可出售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專用(yong)產品的(de)(de)(de)(de),由公安機(ji)(ji)關處以(yi)(yi)警(jing)告或者對(dui)(dui)個人處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(de)(de)罰款、對(dui)(dui)單位處以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(de)(de)罰款;有違法(fa)所得(de)的(de)(de)(de)(de),除予以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處以(yi)(yi)違法(fa)所得(de)1至3倍的(de)(de)(de)(de)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(li)的(de)規定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(de),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治安管理處罰(fa)條例(li)》的(de)有關規定處罰(fa);構成犯罪的(de),依(yi)法追究(jiu)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(huo)者個人(ren)違反本條例(li)的規定(ding),給國家(jia)、集體或(huo)者他人(ren)財產(chan)造成損失的,應當(dang)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(ren)對(dui)公安機(ji)關依照(zhao)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(xing)(xing)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(xing)(xing)為不服(fu)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(xing)(xing)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(qi)行(xing)(xing)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(de)國(guo)家公務員利用(yong)職(zhi)權,索(suo)取、收受(shou)賄賂或者(zhe)有其他(ta)違(wei)法(fa)、失職(zhi)行為,構(gou)成犯罪的(de),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(ze)任;尚不構(gou)成犯罪的(de)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(yong)語的含(han)義:

  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病(bing)毒,是指編制或(huo)(huo)者在(zai)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程(cheng)序(xu)中插入的(de)破壞(huai)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功能或(huo)(huo)者毀壞(huai)數據,影(ying)響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使(shi)用,并能自我復制的(de)一組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指令或(huo)(huo)者程(cheng)序(xu)代碼。

 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專用(yong)產品,是指用(yong)于(yu)保護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(de)專用(yong)硬(ying)件和軟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(bao)護工(gong)作,按照軍(jun)隊的有(you)關法規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(zhi)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(li)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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