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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國務院令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(wei)了保(bao)護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(de)安全,促進計算機的(de)(de)應用和(he)發展,保(bao)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(jian)設(she)的(de)(de)順利進行,制(zhi)定(ding)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所稱(cheng)的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,是指由(you)計(ji)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絡(luo))構成的,按照一定(ding)的應用目(mu)標(biao)和規則對(dui)信(xin)息進行采(cai)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(chuan)輸(shu)、檢索等(deng)處理(li)的人(ren)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(xi)統的(de)安全(quan)保(bao)護(hu),應當保(bao)障(zhang)(zhang)計算(suan)(suan)機及其相關的(de)和配(pei)套的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安全(quan),運(yun)行(xing)環境的(de)安全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(zhang)信(xin)息的(de)安全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(zhang)計算(suan)(suan)機功能的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(hu)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(xi)統的(de)安全(quan)運(yun)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安(an)全保(bao)護(hu)工(gong)作,重(zhong)點維護(hu)國(guo)家事務(wu)、經濟建設(she)、國(guo)防建設(she)、尖(jian)端科學技(ji)術等重(zhong)要(yao)領(ling)域(yu)的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的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境(jing)內的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(bao)護(hu)辦法,另行制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管(guan)全(quan)國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(guo)家安全部、國(guo)(guo)家保密局(ju)和國(guo)(guo)務(wu)院其(qi)他有關(guan)部門,在國(guo)(guo)務(wu)院規定的(de)(de)職責范圍(wei)內做好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的(de)(de)有關(guan)工作(zuo)。

  第七條 任(ren)何組織或者個人(ren),不得利(li)用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從事危害(hai)國家利(li)益(yi)、集體利(li)益(yi)和公民合(he)法利(li)益(yi)的活動(dong),不得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建設和(he)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(dang)遵守法律(lv)、行政法規(gui)和(he)國家其他有(you)關規(gui)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全等級保護(hu)。安(an)全等級的(de)(de)劃分(fen)標(biao)準和安(an)全等級保護(hu)的(de)(de)具體辦法,由公安(an)部會(hui)同(tong)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定。 在(zai)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(shi)工(gong),不得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(ji)聯網(wang)的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(xi)統(tong),由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(xi)統(tong)的使用(yong)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安機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(yun)輸(shu)、攜帶、郵(you)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(de),應(ying)當如實(shi)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的使(shi)用單位(wei)應當建立健(jian)全(quan)安(an)全(quan)管理(li)制度(du),負責本單位(wei)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中發生的案(an)件,有(you)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(fu)公安(an)機(ji)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(hui)公共安全(quan)的(de)其他有(you)害(hai)數(shu)據的(de)防治研(yan)究工作,由公安部歸(gui)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(pin)的銷售實行(xing)許可(ke)證制度(du)。具體辦法由(you)公安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(ji)關對(dui)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行使下列(lie)監(jian)督(du)職(zhi)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(jian)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(bao)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(chu)危(wei)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(jian);

   (三)履行(xing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的(de)其他監督職(zhi)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發現影響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的隱患時,應(ying)當(dang)及(ji)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(an)全(quan)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(zai)緊急情(qing)況下,可以就涉及(ji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的(de)特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(wei)反(fan)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(yi)的,由公安機(ji)關處以(yi)警告或者(zhe)停機(ji)整(zheng)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級保(bao)護制(zhi)度,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國際聯網備(bei)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(bu)按照規定時(shi)間報告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機關要(yao)求改(gai)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后,在限(xian)期內拒不改(gai)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(gui)定的,或(huo)者在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(shi)工危(wei)害(hai)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,由公安機(ji)(ji)關會(hui)同(tong)有關單位進行(xing)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(ji)計算機(ji)信息媒體進出(chu)境(jing),不如實向海關申報的(de),由海關依照《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(gong)和(he)國(guo)海關法》和(he)本(ben)條例以及其(qi)他(ta)有關法律、法規的(de)規定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(suan)機(ji)(ji)病(bing)毒以(yi)及其(qi)他有(you)害數據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的(de),或者未經(jing)許可(ke)出售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專(zhuan)用(yong)產品的(de),由公安(an)(an)機(ji)(ji)關處(chu)以(yi)警(jing)告或者對個人處(chu)以(yi)5000元(yuan)以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(kuan)、對單位處(chu)以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(kuan);有(you)違法(fa)所(suo)得(de)的(de),除予以(yi)沒收外,可(ke)以(yi)處(chu)以(yi)違法(fa)所(suo)得(de)1至3倍(bei)的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(tiao)(tiao)例(li)的(de)規定,構成違反治安管(guan)理行為的(de),依照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治安管(guan)理處罰條(tiao)(tiao)例(li)》的(de)有關規定處罰;構成犯(fan)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(zhe)(zhe)個(ge)人違反本條(tiao)例的規定(ding),給國家、集體或者(zhe)(zhe)他人財(cai)產造成(cheng)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(cheng)擔(dan)民(min)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人對公安機關依(yi)照本(ben)條例(li)所作出的具(ju)體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不服的,可以依(yi)法申(shen)請(qing)行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(tiao)例的國家公務員利用職(zhi)權(quan),索取、收受賄賂或(huo)者(zhe)有其他違法、失(shi)職(zhi)行為(wei),構成犯(fan)(fan)罪的,依(yi)法追究刑(xing)事(shi)責任;尚(shang)不構成犯(fan)(fan)罪的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(yong)語的含義:

  計算(suan)機病毒,是指編制(zhi)或(huo)者(zhe)在計算(suan)機程(cheng)(cheng)序中插(cha)入的破壞(huai)計算(suan)機功能或(huo)者(zhe)毀(hui)壞(huai)數據,影響計算(suan)機使用,并能自我(wo)復制(zhi)的一(yi)組計算(suan)機指令(ling)或(huo)者(zhe)程(cheng)(cheng)序代碼。

 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專(zhuan)用(yong)產品,是(shi)指用(yong)于保護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的專(zhuan)用(yong)硬件和軟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(zhao)軍隊的(de)有關(guan)法規(gui)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(an)部可以根據本(ben)條例制(zhi)定實施辦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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