草莓视频app在线下载

校園生活

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發布:2014-04-15

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(2003年5月21日,教育部令第16號)

  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話水平測試(shi)管理(li),促其規范、健康發展,根據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法》,制定本規定。

   第二條  普通話水平測試(shi)(以下簡(jian)稱測試(shi))是(shi)(shi)對應(ying)試(shi)人運用(yong)普通話的規范程度的口語考試(shi)。開展測試(shi)是(shi)(shi)促進普通話普及和應(ying)用(yong)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。

   第三條 國家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工(gong)作部門頒布測試(shi)等級標準、測試(shi)大綱、測試(shi)規程和測試(shi)工(gong)作評估辦(ban)法。

   第四條 國家語言文字工(gong)(gong)作(zuo)部門對測(ce)試(shi)工(gong)(gong)作(zuo)進行(xing)宏觀管理,制(zhi)定測(ce)試(shi)的政策、規(gui)劃(hua),對測(ce)試(shi)工(gong)(gong)作(zuo)進行(xing)組(zu)織協(xie)調、指(zhi)導監督(du)和檢查評(ping)估(gu)。

   第五條 國家測試(shi)機構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(zuo)部門(men)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測試(shi),對測試(shi)業(ye)務工作(zuo)進行指導,對測試(shi)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,開展測試(shi)科學研究和業(ye)務培(pei)訓。

   第六條 省、自(zi)治區(qu)(qu)、直(zhi)轄市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工作部門(以下(xia)簡稱(cheng)省級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工作部門)對(dui)本轄區(qu)(qu)測試工作進(jin)行宏觀管理,制定測試工作規劃、計劃,對(dui)測試工作進(jin)行組織(zhi)協調、指導(dao)監督和檢查評估(gu)。

   第七條 省級(ji)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可根據(ju)需(xu)要設立(li)地方測(ce)試(shi)機構。

   省、自(zi)治區、直轄(xia)市(shi)測(ce)(ce)試機構(gou)(以下簡稱省級測(ce)(ce)試機構(gou))接(jie)受省級語(yu)言文字工作部門(men)及其辦事機構(gou)的(de)行政管理和國家測(ce)(ce)試機構(gou)的(de)業務指導,對本地區測(ce)(ce)試業務工作進(jin)行指導,組織實施(shi)測(ce)(ce)試,對測(ce)(ce)試質(zhi)量進(jin)行監督和檢查(cha),開展測(ce)(ce)試科學(xue)研究和業務培訓。

   省(sheng)級(ji)以下測試機(ji)構的(de)職責由省(sheng)級(ji)語言(yan)文字(zi)工作部(bu)門確定。

   各級測試(shi)機構(gou)的設立須經(jing)同級編(bian)制部門批準。

   第八條 測(ce)試(shi)工作(zuo)原(yuan)則上實(shi)(shi)行屬地管理(li)。國(guo)家(jia)部委直屬單位的測(ce)試(shi)工作(zuo),原(yuan)則上由所在地區(qu)省(sheng)級語(yu)言文字工作(zuo)部門組織實(shi)(shi)施。

   第九條 在測試機構的組織下,測試由測試員依照測試規程執行(xing)。測試員應(ying)遵守測試工作各項規定和紀律(lv),保(bao)證測試質量,并接受(shou)國家(jia)和省級(ji)測試機構的業(ye)務培(pei)訓(xun)。

   第十條 測試(shi)(shi)員分(fen)省級測試(shi)(shi)員和國家級測試(shi)(shi)員。測試(shi)(shi)員須取得相(xiang)應(ying)的測試(shi)(shi)員證書。

   申請省(sheng)級(ji)測試員證書者,應具有(you)大專以上學歷,熟(shu)悉(xi)推廣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工(gong)作(zuo)方(fang)針政策和普通(tong)(tong)語言學理論,熟(shu)悉(xi)方(fang)言與(yu)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的一(yi)般對應規律,熟(shu)練掌握《漢語拼(pin)音(yin)(yin)方(fang)案》和常(chang)用國際音(yin)(yin)標(biao),有(you)較強的聽(ting)辨(bian)音(yin)(yin)能力,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水平達到一(yi)級(ji)。

   申請國家級測(ce)試(shi)員證書(shu)者,一般應具(ju)有中級以(yi)(yi)上專業技術職(zhi)務和(he)(he)兩年以(yi)(yi)上省級測(ce)試(shi)員資歷,具(ju)有一定的測(ce)試(shi)科研能(neng)力和(he)(he)較強(qiang)的普通話教(jiao)學能(neng)力。

   第十一條 申請省(sheng)級(ji)(ji)測(ce)(ce)(ce)試(shi)員(yuan)證書者,通過省(sheng)級(ji)(ji)測(ce)(ce)(ce)試(shi)機構的培訓(xun)考(kao)核后,由(you)省(sheng)級(ji)(ji)語(yu)言文(wen)字工作部門頒(ban)發省(sheng)級(ji)(ji)測(ce)(ce)(ce)試(shi)員(yuan)證書;經省(sheng)級(ji)(ji)語(yu)言文(wen)字工作部門推薦的申請國家級(ji)(ji)測(ce)(ce)(ce)試(shi)員(yuan)證書者,通過國家測(ce)(ce)(ce)試(shi)機構的培訓(xun)考(kao)核后,由(you)國家語(yu)言文(wen)字工作部門頒(ban)發國家級(ji)(ji)測(ce)(ce)(ce)試(shi)員(yuan)證書。

   第十二條 測試機構根據(ju)工(gong)作需要聘(pin)任測試員(yuan)并頒發有一定期限的聘(pin)書。

   第十三條 在同級語言(yan)文字(zi)工作(zuo)辦(ban)事機構(gou)指(zhi)導下(xia),各(ge)級測試(shi)機構(gou)定期考查測試(shi)員的業務(wu)能力和工作(zuo)表現,并給(gei)予(yu)獎懲(cheng)。

   第十四條 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(bu)門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測試視導員并(bing)頒發有一(yi)定(ding)期限(xian)的聘書。

   測試(shi)視(shi)導員(yuan)一般應具有語言學(xue)或(huo)相(xiang)關(guan)專業的高級專業技(ji)術職務(wu),熟悉普(pu)通(tong)語言學(xue)理論,有相(xiang)關(guan)的學(xue)術研究成果,有較豐富(fu)的普(pu)通(tong)話教(jiao)學(xue)經驗和(he)測試(shi)經驗。

   測試(shi)視導(dao)(dao)員在省級語言(yan)文(wen)字工作部(bu)門領導(dao)(dao)下,檢查、監督測試(shi)質量,參與和指導(dao)(dao)測試(shi)管理和測試(shi)業務工作。

   第十五條 應接受測(ce)試的人員為:

   1.教師(shi)和申請教師(shi)資格的人員;

   2.廣播(bo)電(dian)臺、電(dian)視臺的播(bo)音員、節(jie)目主持人;

   3.影視話劇演員(yuan);

   4.國家(jia)機關工(gong)作人員;

   5.師范類專(zhuan)業(ye)、播(bo)音與主持藝術專(zhuan)業(ye)、影視話劇(ju)表(biao)(biao)演專(zhuan)業(ye)以及其他與口(kou)語表(biao)(biao)達密切相關專(zhuan)業(ye)的學生;

   6.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(de)其(qi)他應該接受測試的(de)人員。

   第十六條 應接受測(ce)試的(de)人員的(de)普通話達標(biao)等級,由(you)國家(jia)行業(ye)主管部門規定。

   第十七條 社會其他人(ren)員(yuan)可(ke)自愿(yuan)申請接受測(ce)試。

   第十八條 在(zai)高等學校(xiao)注冊的(de)港澳臺(tai)學生和外國留學生可隨(sui)所在(zai)校(xiao)學生接受測試。

   測試機構對其(qi)他港澳臺人(ren)士和外籍(ji)人(ren)士開展測試工(gong)作,須(xu)經國家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部門授權。

   第十九條 測(ce)(ce)試成績由執行測(ce)(ce)試的(de)測(ce)(ce)試機構(gou)認定。

   第二十條 測試等級證書由國(guo)家語言文(wen)字(zi)(zi)工作部(bu)門統一印制(zhi),由省級語言文(wen)字(zi)(zi)工作辦事(shi)機構編號并(bing)加蓋印章后(hou)頒(ban)發(fa)。

   第二十一條 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(zheng)書全國通用。等級證(zheng)書遺失,可向原發證(zheng)單位申請(qing)補(bu)發。偽造或變(bian)造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(zheng)書無效(xiao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應(ying)試人再次(ci)申請接受測試同前次(ci)接受測試的間隔應(ying)不少(shao)于3個月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應試人(ren)對測(ce)試程(cheng)序和(he)測(ce)試結果有異議,可(ke)向執行(xing)測(ce)試的(de)測(ce)試機構或(huo)上級測(ce)試機構提(ti)出申訴(su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測(ce)試工作人員違(wei)反(fan)測(ce)試規定的(de)(de),視情(qing)節予(yu)以批評(ping)教育、暫停測(ce)試工作、解除聘任或宣布(bu)測(ce)試員證書(shu)作廢(fei)等(deng)處理,情(qing)節嚴重的(de)(de)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(yu)行(xing)政處分。

   第二十五條 應試(shi)人違(wei)反測(ce)試(shi)規定的(de),取消其(qi)測(ce)試(shi)成績(ji),情節(jie)嚴重(zhong)的(de)提請其(qi)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(chu)分。

   第二十六條 測試(shi)收費標準(zhun)須經(jing)當地價格(ge)部(bu)門核準(zhun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各級測試機構(gou)須嚴格執(zhi)行收費標(biao)準,遵守國家財務制度,并(bing)接受(shou)當地有關部門(men)的監(jian)督和(he)審計(ji)。

   第二十八條 本《規定》自2003年6月(yue)15日起施行。

相關新聞
讀取內容中,請等待...
lutube-lutube下载-lutube下载地址-lutube最新地址 lutube-lutube下载-lutube下载地址-lutube最新地址 lutube-lutube下载-lutube下载地址-lutube最新地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