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(wei)了(le)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(gui)范漢字(zi),使國(guo)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更好地為(wei)經濟社會發展服務,根(gen)據(ju)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法(fa)》等(deng)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,結合本省(sheng)實(shi)際,制定(ding)本規(gui)定(ding)。
第二條 本(ben)規定(ding)適用于本(ben)省行政區(qu)域內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。
第三條 本(ben)規定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,是指普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。
普通話(hua)以北(bei)京(jing)語(yu)音為標準音,以北(bei)方話(hua)為基礎方言,以典范(fan)的(de)現代白話(hua)文著(zhu)作為語(yu)法規(gui)范(fan)。
規范(fan)漢字(zi)以經過整理、簡化并(bing)由(you)國家及其有關(guan)部門頒布的字(zi)表(biao)為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(ji)人(ren)民政府(fu)應當(dang)加強(qiang)本行(xing)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(de)領導。
省人民(min)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(fu)責全省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的管理(li)工作(zuo),組織實(shi)施(shi)本規定。
縣級以上(shang)人(ren)民(min)政府民(min)政、文化、信息(xi)產業、工商(shang)、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(ban)等部門(men),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的(de)相關工作(zuo)。
縣級以(yi)上(shang)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語言(yan)文字工作機構具體負(fu)責本行(xing)政區(qu)域內推(tui)廣普通話和推(tui)行(xing)規范漢字工作。
第五條 縣級(ji)以上(shang)人民政(zheng)府(fu)應當(dang)將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納入國(guo)民經濟(ji)和社會發展規劃,結(jie)合財力情況(kuang)安排(pai)專項(xiang)經費,用(yong)于推(tui)廣普通(tong)話(hua)和推(tui)行規范漢字工(gong)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(de)第(di)三周(zhou)為全(quan)省推廣(guang)普通話(hua)和推行(xing)規范漢字(zi)宣傳周(zhou)。各(ge)級人民(min)政(zheng)府應(ying)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(yu)活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(shi)用漢(han)(han)字(zi)、標(biao)點符號(hao)、漢(han)(han)語(yu)(yu)拼音等,應(ying)當執行(xing)《現代漢(han)(han)語(yu)(yu)通用字(zi)表》、《簡化字(zi)總(zong)表》、《標(biao)點符號(hao)用法》、《漢(han)(han)語(yu)(yu)拼音方案》、《漢(han)(han)語(yu)(yu)拼音正詞法基本規(gui)則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漢(han)(han)語(yu)(yu)拼音字(zi)母拼寫規(gui)則(漢(han)(han)語(yu)(yu)地(di)名部分)》等國家通用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的(de)規(gui)范和標(biao)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(min)族(zu)語言文字的(de)使用依據《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(gong)和(he)國憲法(fa)》、《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(gong)和(he)國民(min)族(zu)區(qu)域(yu)自治法(fa)》以及(ji)其他有關法(fa)律(lv)法(fa)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(ding)。
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員在(zai)公務活(huo)動中應當(dang)使用(yong)普通話;國家機關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員在(zai)公務活(huo)動中確實需要(yao)使用(yong)方言的,可(ke)以(yi)使用(yong)方言。
國家(jia)機關(guan)的名稱(cheng)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(hui)標、電子屏幕、門戶(hu)網站(zhan)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(gui)另有(you)規(gui)定的,從其(qi)規(gui)定。
第十條 學(xue)校(xiao)及其(qi)他(ta)教育機(ji)構在教學(xue)、會議、宣傳和其(qi)他(ta)集體活(huo)動中應(ying)當以普通話和規(gui)范(fan)漢字為基本(ben)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。
對外漢(han)(han)語教(jiao)學應當教(jiao)授普通話和規范漢(han)(han)字。
學校及其他教(jiao)育(yu)機構通(tong)過漢語文(wen)(wen)課程教(jiao)授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。使用的(de)漢語文(wen)(wen)教(jiao)材,應當符(fu)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(wen)(wen)字的(de)規范和標準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(gui)另有(you)規(gui)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(gui)定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臺(tai)、電視(shi)臺(tai)及其網絡(luo)音(yin)(yin)視(shi)頻節目以普通話作為播音(yin)(yin)、節目主(zhu)持、采訪的基(ji)本用語。
使用(yong)方言(yan)播音(yin)的,應當(dang)經國(guo)務院廣播電視(shi)部門或者省廣播電影(ying)電視(shi)部門批(pi)準。電視(shi)臺(tai)用(yong)方言(yan)播音(yin)時,應當(dang)在屏幕上顯示規范漢字。
影視劇(ju)的語言應當以(yi)普通話為主,影視屏(ping)幕(mu)上的字幕(mu)及(ji)其他公(gong)示性文(wen)字,應當使用(yong)規范漢(han)字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(wen)出(chu)版的報紙、期(qi)刊、圖書、音像(xiang)電(dian)子(zi)出(chu)版物、數字出(chu)版物等出(chu)版物的印刷體報頭(名(ming))、刊名(ming)、封面、內(nei)文(wen)等應(ying)當符合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漢語言音像制品(pin)用語應當(dang)使用普(pu)通話。戲曲(qu)、影視等藝術形式中和出版、教學中需(xu)要(yao)使用方言的除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(yi)普通話為基本(ben)服務用(yong)語(yu)。
公(gong)共服務行業的(de)名稱牌、指示牌、標志牌、公(gong)文(wen)、印章(zhang)、票據、報表、說(shuo)明書、電子屏幕、宣傳材(cai)料(liao)等,應當使(shi)用(yong)規范漢字。
本規定所稱的公共服務(wu)行業(ye),是指(zhi)商業(ye)、郵政、通(tong)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(yu)樂、鐵路(lu)、交(jiao)通(tong)、民航(hang)、旅游、銀(yin)行、保險、醫療以及其他(ta)直接面向公眾服務(wu)的行業(ye)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(chang)所和設施(shi)用(yong)字(zi)應當符(fu)合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(zi)的規(gui)范(fan)和標(biao)準(zhun)。
各類(lei)標志(zhi)牌標注(zhu)山、河、湖、海等自然(ran)地(di)(di)(di)理實體名(ming)(ming)稱,行政(zheng)區劃名(ming)(ming)稱,居民(min)地(di)(di)(di)和路、街、巷名(ming)(ming)稱,具有地(di)(di)(di)名(ming)(ming)意義的建筑(zhu)物名(ming)(ming)稱應當使用規范(fan)漢字和漢語拼(pin)音,漢語拼(pin)音拼(pin)寫(xie)方法按照《漢語拼(pin)音方案》、《中國(guo)地(di)(di)(di)名(ming)(ming)漢語拼(pin)音字母拼(pin)寫(xie)規則(漢語地(di)(di)(di)名(ming)(ming)部(bu)分)》拼(pin)寫(xie),嚴禁使用外文拼(pin)寫(xie)。
各(ge)類(lei)標(biao)志(zhi)牌標(biao)注站名、橋名、風景名勝、文物古跡、紀念(nian)地、游覽地等公共場所、設施名稱應(ying)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名(ming)稱、商品名(ming)稱的用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用(yong)(yong)(yong)字(zi)(zi)(zi)(zi)(zi)應當以國家通用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言(yan)(yan)(yan)(yan)文(wen)字(zi)(zi)(zi)(zi)(zi)為基(ji)本(ben)用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用(yong)(yong)(yong)字(zi)(zi)(zi)(zi)(zi)。不得使用(yong)(yong)(yong)繁體字(zi)(zi)(zi)(zi)(zi)和已(yi)經廢止(zhi)的異體字(zi)(zi)(zi)(zi)(zi)、簡化字(zi)(zi)(zi)(zi)(zi)。需要使用(yong)(yong)(yong)外(wai)國語(yu)(yu)(yu)言(yan)(yan)(yan)(yan)文(wen)字(zi)(zi)(zi)(zi)(zi)的,應當采用(yong)(yong)(yong)國家通用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言(yan)(yan)(yan)(yan)文(wen)字(zi)(zi)(zi)(zi)(zi)為主(zhu),外(wai)國語(yu)(yu)(yu)言(yan)(yan)(yan)(yan)文(wen)字(zi)(zi)(zi)(zi)(zi)為輔的形式,嚴禁單(dan)獨使用(yong)(yong)(yong)外(wai)國語(yu)(yu)(yu)言(yan)(yan)(yan)(yan)文(wen)字(zi)(zi)(zi)(zi)(zi)。
在境內(nei)銷(xiao)(xiao)售(shou)的(de)(de)商(shang)品的(de)(de)包裝(zhuang)、標(biao)志、說明(ming)等應當以(yi)規范(fan)漢(han)字為(wei)基本(ben)用(yong)字。在境外(wai)銷(xiao)(xiao)售(shou)的(de)(de)商(shang)品的(de)(de)包裝(zhuang)、標(biao)志、說明(ming)等確需使用(yong)繁(fan)(fan)體(ti)字的(de)(de),可以(yi)按照有關(guan)規定使用(yong)繁(fan)(fan)體(ti)字。
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(de),從其規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(gao)的用語用字應當符合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字的規范(fan)和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(shu)產品中使用(yong)的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應當(dang)符合國(guo)家的規(gui)范和標準(zhun)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,可(ke)以保留或者(zhe)使(shi)用(yong)繁(fan)體(ti)字、異(yi)體(ti)字:
(一)風景名勝、文物古跡;
(二)歷史(shi)名人、革命先烈(lie)的手跡;
(三)姓氏中的異體(ti)字;
(四)書法、篆刻(ke)等藝(yi)術(shu)作(zuo)品;
(五)題詞和招牌的手(shou)書字;
(六)已注冊的商(shang)標用字;
(七)出版、教學(xue)、研究中需要使用的;
(八)涉及港澳(ao)臺與華僑事(shi)務需要使用的;
(九)經(jing)國(guo)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(shu)情況。
老字號牌(pai)匾、手書招牌(pai)使(shi)(shi)用繁(fan)體字和異體字的(de),應當在(zai)適(shi)當位置設置使(shi)(shi)用規范漢字的(de)副牌(pai)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育主(zhu)管(guan)部門應(ying)當將使用普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的(de)要求,納(na)入各(ge)級各(ge)類學校和(he)教育機(ji)構教育教學質量(liang)監測機(ji)制和(he)綜合評估(gu)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共(gong)服務行業的主管部門(men)應當(dang)將使(shi)用(yong)普通(tong)話和(he)規(gui)范(fan)(fan)漢(han)字的要求納入行業管理規(gui)范(fan)(fan),作(zuo)為單位(wei)和(he)個(ge)人評(ping)(ping)先評(ping)(ping)優的依(yi)據(ju)。
對不符合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(wen)字規范和標準的,由其行業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,督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應(ying)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(nei)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使用(yong)情況進行檢查(cha)評估(gu),檢查(cha)評估(gu)結果向社會公(gong)布。
檢(jian)查評估的標(biao)準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教育主管部(bu)門另行(xing)(xing)制定,報省人民(min)政府(fu)批(pi)準后執行(xing)(xing)。
第二十二條 縣(xian)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(bu)門對(dui)下列領域用語(yu)用字進(jin)行監督(du)檢查,語(yu)言文字工作機(ji)構予以協助和指導:
(一)黨政機關的用語用字(zi);
(二(er))學校及(ji)其(qi)他教育(yu)機構(gou)的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(zi);
(三(san))廣播(bo)、電影、電視、音(yin)視頻網站及舞臺表演的用語用字;
(四)報紙、期(qi)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(chu)版(ban)物(wu)(wu)、數字出(chu)版(ban)物(wu)(wu)等公(gong)開發行的(de)出(chu)版(ban)物(wu)(wu)的(de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;
(五)本省產品(pin)的包裝、說明書的用字(zi);
(六)公共場所、地名的用字(zi);
(七(qi))企(qi)業(ye)名(ming)稱、商品名(ming)稱的用語用字;
(八)其他行業的(de)用語用字。
對前述事項不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規范和(he)標準的,予以批評教(jiao)育并(bing)督促其改正(zheng)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(zheng)府教育主(zhu)管部門的(de)語言文(wen)字工(gong)作(zuo)機構接(jie)(jie)到(dao)違反本(ben)規定(ding)的(de)舉報或者投訴,應當及時書(shu)面轉(zhuan)告有(you)關(guan)主(zhu)管部門;有(you)關(guan)主(zhu)管部門接(jie)(jie)到(dao)書(shu)面轉(zhuan)告后(hou),應當依照本(ben)規定(ding)有(you)關(guan)條款進行核(he)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(pu)通(tong)話(hua)為工作(zuo)語言的(de)播(bo)音員(yuan)、節目主持人(ren)、影(ying)視話(hua)劇演員(yuan)、配音演員(yuan)、教師(shi)、國家機(ji)關工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以及公共(gong)服(fu)務行業(ye)的(de)廣(guang)播(bo)員(yuan)、導游員(yuan)、解(jie)說員(yuan)等人(ren)員(yuan),應(ying)當具(ju)備說普(pu)通(tong)話(hua)的(de)能力(li)并在工作(zuo)中使用普(pu)通(tong)話(hua),其普(pu)通(tong)話(hua)水平應(ying)當達(da)到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(de)等級(ji)要(yao)求。
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(zuo)由省(she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工作(zuo)機構組織實(shi)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共(gong)服務行業、公共(gong)服務場(chang)所和(he)設施用(yong)字,有文(wen)字缺損時,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(guang)告用(yong)(yong)語(yu)用(yong)(yong)字不符合國家(jia)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規(gui)(gui)范和標準的,依照(zhao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(guang)告法(fa)》、《廣(guang)告語(yu)言文(wen)字管理暫行規(gui)(gui)定》的規(gui)(gui)定執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(wei)反本規定第十條的,由(you)教育主管部門責(ze)令(ling)限(xian)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以(yi)警告(gao),并通報(bao)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(gui)定第十(shi)一(yi)條(tiao)、第十(shi)二條(tiao)、第十(shi)七條(tiao)規(gui)定的,由廣播電影(ying)電視(shi)、新(xin)聞(wen)出版、信息產(chan)業等主管(guan)(guan)部門(men)(men)責令限(xian)期改(gai)正;拒(ju)不改(gai)正的,予以警告(gao),并由有關部門(men)(men)依法(fa)對直接負責的主管(guan)(guan)人(ren)(ren)員和其(qi)他直接責任人(ren)(ren)員給予處(chu)分(fen)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(ben)規(gui)定第十(shi)四(si)條(tiao)的,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(ling)限(xian)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法(fa)予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(ben)規定第十(shi)五條的,由工商主管部門責令限(xian)期(qi)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法予以行政處(chu)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(xing)政管(guan)理(li)部門(men)(men)或者(zhe)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(zuo)機(ji)構及其(qi)工作(zuo)人(ren)員違反(fan)本規定,濫用職權、玩忽(hu)職守、徇(xun)私舞(wu)弊的,由其(qi)上級(ji)主管(guan)部門(men)(men)責令限期(qi)改(gai)正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(guan)人(ren)員和(he)其(qi)他(ta)直接責任人(ren)員依法給予處分。
(來源(yuan):廣東省人民政(zheng)府網站(zhan))